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合格优质的事务所,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我司2016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报股东大会审批。
独立董事:梁侠、魏天慧、王肇文、刘爽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