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评析

更新日期:2011/12/13 13:57:04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评析

姜某某、瞿某、李某某等三人的内幕交易案,都是在我辖区内发生的、由我局立案稽查的重大内幕交易案件,而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则因其行为人包括了前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现代资本市场上,由于通讯技术的发达和交易的广泛性,交易主体之间往往互不相识,投资者只能通过相关公开信息来判定证券的价值并做出投资决策,因而公开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券的市场价格,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如果掌握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也参与到市场交易中,就会导致交易主体间信息的不对称,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法律严格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姜某某、瞿某、李某某分别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单位中具有一定职权的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获取了尚未公开的、与公司经营重大相关的信息。在中山公用案中,由于国有企业上市决策须一路上报层层审批,相关行政官员也成为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上述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之机买卖股票,他们买卖股票的决策、获取的收益或减少的损失均与其知晓该内幕信息直接相关,而不知道内幕信息的其他投资者则因为这些行为人的交易遭受了损失。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在涉及诸多利益方的资本市场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出于故意、或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以身试法。他们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秩序,还会严重地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持续的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并使证券价格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最终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不再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我局通过规范辖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幕交易排查,遏制了内幕交易行为的蔓延。对内幕交易的及时发现和及时查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了市场的规范和透明,向市场传递了证监会坚决打击内幕交易的信号,这将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它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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