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老鼠仓概念——违反诚信原则

更新日期:2011/12/13 13:55:55

基金老鼠仓

一、概念

基金老鼠仓就是基金经理首先买入某只股票,然后利用投资者的钱大量买入该股票,等股票涨到很高价格时,首先卖出自己买入的股票进行获利。建“老鼠仓”违背职业经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是严重的职业操守问题,并涉嫌犯罪。

二、法律法规

1、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将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刑法第18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款规定对该行为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十七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案例

1、韩刚案

韩刚,男,1974年10月出生,曾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久富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1月6日韩刚担任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起至违法行为发现的时间2009年8月21日,韩刚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基金投资决策信息,与妻子史某等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韩刚亲戚王某开立的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同步买入并先于或与久富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或在久富基金建仓阶段买卖相关个股,涉及“金马集团”、“宁波华翔”、“澳洋科技”、“江南高纤”等股票15支,其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至8月21日期间,前述交易涉及“金马集团”等股票14支。

韩刚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八条以及《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九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韩刚在2009年2月28日至8月21日期间的行为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韩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0,000元;赃款303,274.46元予以没收。中国证监会依据《基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取消韩刚的基金从业资格。

韩刚案是首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涂强案

涂强,男,1969年12月出生,原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含优选股票基金、动力平衡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鼎益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9月18日涂强担任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3月11日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起至涂强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2009年8月20日,涂强等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涂强亲属赵某、王某开立的两个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涂强管理的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买入相关个股,先于或与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涉及浦发银行等23支股票,为赵某、王某账户非法获利379,464.40元。

2010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取消涂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涂强违法所得379,464.40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3、刘海案

刘海,男,1978年7月出生,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8月27日刘海担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起至刘海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2009年8月21日,刘海通过电话下单等方式,操作妻子黄某于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金华街营业部开立的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刘海管理的债券基金买入并卖出相关个股,涉及鞍钢股份等3支股票,为黄某账户非法获利134,683.57元。

2010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取消涂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刘海违法所得134,683.57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4、张野案

张野,男,1962年11月出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原基金经理。

2007年至2009年2月,张野利用任职融通公司基金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参加融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基金晨会、投研例会、研究月度会、外部券商推介会及与融通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流的过程中,获取了融通公司旗下基金投资及推荐相关个股的非公开信息,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为朱小民操作朱小民实际控制的红塔证券北京板井路营业部“周蔷”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张野管理的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等融通公司基金买入并卖出或先于融通公司有关基金卖出相关个股,为“周蔷”账户实现盈利9,398,362元,收取朱小民感谢费200万元。

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张野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妻孙某的同名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为该账户盈利2,294,791.90元。

2009年6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取消张野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张野违法所得2,294,791.90元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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