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5-031
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华厂搬迁支付员工补偿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一、概述
1、基本情况
因深圳市龙华新区政府对“龙华商业中心”进行开发建设,而本公司龙华厂位于“龙华商业中心”范围内,需要对公司龙华厂区进行搬迁。本公司已于2013年12月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政府引进的发展商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集团”)签订了《龙华商业中心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中洲集团将提供用途为“办公”,物业标准为位置位于深圳龙华人民路或工业路旁适当处的国际标准甲级写字楼回迁房与公司位于深圳龙华的厂房进行产权置换,并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适当补偿、临时安置费合计现金约3600万元;公司须于2016年3月31日以前将龙华厂房腾空移交给中洲集团(见公司2013-050专项公告)。
因考虑到公司为生产制造型企业,整体搬迁过程会涉及较多环节(生产线拆装、移转、调试、办公楼装修、人员搬迁等),需时较长,为了尽量减少对正常的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定于2015年8月开始逐步实施搬迁计划。鉴于拟搬去的松岗厂周边环境远不如龙华厂,员工的小孩面临转学困难等问题,员工情绪激动,意愿强烈且行为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在考虑员工诉求的同时,经与龙华厂员工多次协商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平息员工情绪,维护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过渡,顺利的完成搬迁工作,公司管理层反复讨论研究后拟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龙华厂1563名员工(包含公司职工监事但不包含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总额合计为5365万元,所有款项将于8月12日支付完毕。
本次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2、决议情况
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华厂搬迁所发生员工补偿费用》的议案,全体董事、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因龙华厂房搬迁,为了维护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过渡,顺利的完成搬迁工作,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总额5365万元,此费用于2015年8月12日前支付完毕。依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此次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二、补偿的对象、金额及依据
此次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和计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偿的对象为2015年7月31日在职的所有深圳龙华厂员工,经统计此次需支付补偿金的员工总人数为1563人(包含公司职工监事但不包含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共计5365万元,支付该笔款项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会计师的专业意见,本次支付的员工经济补偿金预计影响公司2015年度损益约-5365万元,实际影响数据最终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