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更新日期:2015/8/14 15:48:41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5-029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5730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812公司301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雪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对《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意见为:

(1)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并且其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半年报全文及摘要将于2015年8月1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5年半年报摘要将刊登在2015年8月14日的《证券时报》上。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启用新公司章程》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启用新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全体监事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变更注册资本并启用新公司章程。新《公司章程》草案(2015.8.14)详见于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全体监事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修订后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并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修订后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龙华厂搬迁所发生员工补偿费用》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龙华厂搬迁所发生员工补偿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因龙华厂房搬迁,为了维护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过渡,顺利的完成搬迁工作,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总额5365万元,此费用于2015年8月12日前支付完毕。本次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总额5395万元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2015年8月14日公司于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龙华厂搬迁支付员工补偿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8月14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