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 2015-012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1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04月15日16:00-17:00在公司301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雪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该工作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监事认为:《监事会报告》如实反映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要求,以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出发,诚信积极勤勉为原则,独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实地调研和列席、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决策、投资方案、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尽责情况进行了监督,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收入为159,684.84万元,与2013年度144,919.06万元相比,增长10.19%,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9.16万元,与2013年度422.23万元相比, 增长22.96%。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市场、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较2013年末增加了3,228.28万元,增长2.24%,期末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0.99%,每股净资产为1.76元。
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审字[2015]48020004号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31,506,098.11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如下:
1、按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额为人民币3,150,609.81元;
提取上述法定盈余公积金后,2014年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滚存未分配利润,累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46,511,961.71元。
2、2014年度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3,5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16,750,000.00元,剩余利润29,761,961.71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
4、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3,500万股为基数,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股,共计转增股本3,350万股,转增后的总股本为36,850万股 ,资本公积余额为60,921,508.43元 ,其中股本溢价余额为44,699,000.00元。转增金额不超过报告期末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分红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
年度可分配利润 |
2014年 |
16,750,000.00 |
5,191,568.33 |
322.64% |
46,511,961.71 |
2013年 |
5,360,000.00 |
4,222,324.72 |
126.94% |
49,831,003.19 |
2012年 |
26,800,000.00 |
25,287,287.62 |
105.98% |
74,358,404.35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
422.84 |
本预案须经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公告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依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所提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2014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对2015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能胜任我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对我公司的年审工作期间能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勤奋敬业,求真务实,按期保质的完成审计工作,并审查公司内控情形,发挥了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合理,为维持公司审计的连续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四位独立董事提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本项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5年4月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同意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四位独立董事的提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审议《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全体监事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实际,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比较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特别是关键管理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2014 年,未发现公司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综观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和控制效果,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将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6、审议《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监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对公司201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其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7、审议《201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2014年度公司监事人员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情况于2014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8、审议《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公司全体监事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年报全文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的巨潮资讯网上,年报摘要将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9、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3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本议案。
公司监事针对公司拟对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并发表相关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涉及利润操纵,同意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案。
相关公告将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10、审议《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2015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与会监事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本议案。
全体监事同意为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的资金需求,公司于2015年间依据公司的经营发展计划,向下列各家银行申请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伍亿零陆佰万元的授信额度并在该授信额度项下办理各种单项授信业务,具体如下: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并在该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办理人民币短期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押汇、理财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债权、应收账款融资等)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
2、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叁仟万元,并在该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办理人民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
3、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银行授信函》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柒仟陆佰万元,在该银行授信函项下办理人民币贷款、进口贷款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
4、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人民币叁仟万元,并在该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办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
5、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订《总授信合同》人民币陆仟万元,并在该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办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
6、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签订《授信协议》人民币叁仟万元,并在该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办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
7、 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在该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办理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银行保函等单笔融资业务。
8、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叁仟万元,并在该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办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国内信用证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
9、公司与中信银行深圳龙华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人民币叁仟万元,并在该授信额度项下办理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可用于原材料采购、支付员工工资及归还他行贷款等日常周转需求),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及贸易融资,贸易融资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进口信用证、出口押汇额度等。
上列授信合同期间均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额度有效期一年。
并同意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各家银行签订授信合同及该授信合同项下各种单项授信业务的具体相关合同及文件。本议案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