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5-010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13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3月13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3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 2015年4月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日 至 2015年4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下午15:00 至2015年4月3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3日9:30-11:30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 信隆实业办公大楼3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黄劲业律师、陈咏桩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185,415,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348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数185,382,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33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9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2015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82,76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33,02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262,4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240%;33,02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并且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本议案已经2015年3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5-007)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陈咏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