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公告

更新日期:2014/12/23 10:20:37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4-059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公司、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接美国新泽西州埃塞克斯郡高级法院透过中国司法部转送达之民事诉讼传票(案号:ESX-L-1818-14),知悉:消费者约翰.亚当.陶尔曼(John Adam Tallman)的监护人琳达 K 陶尔曼Linda K. Tallman)诉公司产品出险造成该消费者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为该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诉讼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琳达 K 陶尔曼 (受伤者约翰.亚当.陶尔曼的监护人);

被告: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隆实业(美国)有限公司、华南产物保险 司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500万美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及各项费用。

原告在其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中称:

2008年起,被告信隆公司设计、生产一款健身器产品,并向美国公司Ontel Products Corporation, et al(以下简称Ontel公司)供应该健身器产品,由Ontel公司分发销售给美国批发商、零售店以及消费者。2010年1月14日,消费者约翰.亚当.陶尔曼使用上述健身器时,在无预警情况下,突然从门口脱落,消费者撞击头部,造成灾难性创伤,该创伤已致其四肢瘫痪;受伤时该消费者年仅26岁,获得理学学士学位,正攻读研究硕士学位并担任研究生助教;该创伤使其丧失了交流与自理能力,未来的医疗与护理是永久性的,将伴随他的余生;此外,他也因此完全丧失了现在和将来获得收入的能力,承受了巨大的损害和经济损失;消费者的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1,500万美元的赔偿性补偿;同时,被告华南产物保险公司为信隆公司提供最高500万美元的保险理赔额度;鉴于此,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全部的责任,以及承担原告因此支付的律师费用。

(二)、经公司初步了解:

1、该起产品责任理赔事件曾于2013年由Ontel公司在美国俄亥俄州法院提起诉讼(案号:G-4801-CI-0201105658-000),公司随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后俄亥俄州法院于2013年11月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该案终结;

2、Ontel公司在2013年已与本案原告达成和解,和解金为775万美元;

3、Ontel公司设立在美国新泽西州,该公司将起诉追诉权利转让给了受伤者原告,由原告以受伤者个人和该公司双重身份向公司提出索赔;

4、原告在起诉中追加了包括公司的美国子公司“信隆实业(美国)有限公司”在内的一系列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试图建立在生产贸易环节中的关联性,规避管辖权问题;

5、目前公司已经联络并委托美国律师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在35日内向美国新泽西州埃塞克斯郡高级法院提交答辩状。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产品已投保产品责任险,并且目前保险公司已介入调查与处理。经公司咨询公司辩护律师,因案件诉讼程序刚刚启动,暂无法预计诉讼结果。因此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会计核算原则,暂无法合理估计对公司未来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此案件在2014年年报披露日之前确定对公司2014年业绩有所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

六、备查文件

美国新泽西州埃塞克斯郡高级法院透过中国司法部转送达之民事诉讼传票(案号:ESX-L-1818-14)。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3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