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应收货款债权的进展公告

更新日期:2014/12/12 10:18:54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4-058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回应收货款债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信隆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因核查银行账及相关资料得知,依经核准实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重整计划”,公司于2014年4月1日收到第二笔清偿款人民币632,665.40元,2014年12月9日收到第三笔清偿款人民币1,719,654.58元,此前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5日收到第一笔清偿款人民币4,557,208.07元(详见公司2013年12月27日2013-056《关于收回应收货款债权的公告》)截至目前为止,公司累计已收到清偿款人民币6,909,528.05元,款项已全数进入公司账户。

2、 本次应收货款债权回收金额占经审计的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人民币4,222,324.72元的41.78%。

3、 本次应收货款债权回收金额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将增加公司2014年度利润176.42万元,最终会计利润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在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4、 公司与深中华不存在关联关系。

一、概述:

公司因自1995年11月30日至1998年10月9日期间多次向深中华供货,被深中华拖欠货款总计港币6,910,451.98元。依据19994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80号]判决,深中华应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公司货款港币6,910,451.9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1999年2月3日起计至还请款项日),逾期给付,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受理费被告应承担部分人民币40,106.03元,该诉讼受理费已由公司先行代为缴纳。之后,因深中华多年停产并严重资不抵债,公司于2000年(公司股份改制之前)已将该笔被拖欠货款作坏账处理。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依法裁定受理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深中华破产重组一案,并于2012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裁定自2012年10月25日起对深中华进行重组。依据深中华重组案债权表确认,公司所属的应收货款债权为人民币9,659,293.50元。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核查银行账上及相关资料得知,依核准实施的深中华重整计划,公司于2014年04月01日收到第二笔清偿款人民币632,665.40元,2014年12月09日收到第三笔清偿款人民币1,719,654.58元,此前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5日收到第一笔清偿款人民币4,557,208.07元(详见公司2013年12月27日2013-056《关于收回应收货款债权的公告》),截至目前为止,公司累计已收到清偿款人民币6,909,528.05元,款项已全数进入公司账户。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时间:1985年                     注册资本:55135万元

企业类型:上市公司                    证券简称:深中华A

法人代表罗桂友

公司网址:www.cbc.com.cn

企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布心路3008号

企业所属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运输设备制造业

主营业务:自行车及零配件的生产和销售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以前年度公司已全额核销了深中华的应收账款,且其余应收货款债权能够收回金额目前尚无法预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年度回收的该笔应收货款债权金额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将增加公司2014年度利润176.42万元,最终会计利润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在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跟进该笔应收货款债权其余金额回收的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 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80号

 2、《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资料》

3、公司银行账户查询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