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4-035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连带责任。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66.1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隆)向公司提出申请为其向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申请并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人民币3,000万元融资额度提高为人民币5,000万元融资额度,以及其向兴业银行股份限有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的一年期短期借款融资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融资额度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公司于2014年05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经全体参会董事投票表决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同意为天津信隆的上述向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申请将人民币3,000万元融资额度提高为人民币5,000万元融资额度,以及其向兴业银行天津分行申请的一年期短期借款融资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融资额度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此项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由于不包含上述担保事项,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达贰亿捌仟柒佰捌拾万元(¥28,780万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天津信隆其它合资方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82%,因持股比例较小需对本次担保事项相应承担担保金额偏小,影响较小,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故由公司全额承担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3月30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
4、法定代表人: 廖学金
5、注册及实收资本:美元叁仟陆佰壹拾万元
6、经营范围:自行车及部件、电动自行车及部件、运动器械及部件、体育用品、玩具、钢管、不锈钢管、管件加工、生产、销售;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及五金制品的批发、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7、 股 东 投资金额 持股比例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2387.81万元 66.14%
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 美元 318.38万元 8.82%
利田发展有限公司 美元 903.81万元 25.04%
8、天津信隆截至2014年03月31日止营业收入总额已达8,197.45万元,营业收入稳定成长。流动资产人民币18,908万元,非流动资产人民币26,582万元,资产总额人民币45,490万元;流动负债人民币19,176万元,非流动负债人民币12,141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31,317万元;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人民币14,173万元,显示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有实际承担能力。
9、天津信隆自2011年10月正式投产营运来,营业额及业绩状况逐月持续增长。
三、融资额度及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币别:人民币
序号 |
融资银行 |
融资额度 |
额度合同期限 |
担保期限 |
担保 类型 |
担保 金额 |
担保方式: 签署担保合同 |
1、 |
浦发银行 天津分行 |
5,000万元 (原已申请并批准3,000万元,本次增加2,000万元) |
一年 |
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
融资额的10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2年版) |
2、 |
兴业银行 天津分行 |
2,000万元 |
一年 |
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融资人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至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人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融资人与申请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
融资额的10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适用于额度授信业务) |
本次申请新增循环融资额度合计人民肆仟万元(¥4,000万元),有效期均为一年,融资额度项下包含人民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押汇、进口贷款、外币贷款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实际业务内容将依天津信隆与各家银行签订的授信合同及该授信合同项下各种单项授信业务的具体相关合同及文件约定内容办理。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为支持天津信隆进一步发展及满足其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保证天津信隆运营资金
的需求,协助天津信隆加快业务发展、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
2、董事会意见
(1)、公司全体董事认为:天津信隆为公司持股66.1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自2011
年10月正式投产营运以来,营业额和业绩状况持续增长,天津信隆正处于业务扩张期,为应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申请融资借款,保障天津信隆运营资金需求,公司为其提供贷款额度100%的担保有助于天津信隆加快业务发展、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作为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天津信隆的经营管理,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五、此前已批准的融资担保相关情况:(不含本次担保事项)
1、公司于2011年08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申请融资 提供7,000万元担保的议案》及《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申请融资 提供5,000万元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天津信隆向建行静海支行申请的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柒仟万元(¥7,000.00万元)及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万元)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公司于2014年0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4年4月16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同意为天津信隆2014年度分别向五家银行申请循环融资额度合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捌拾万元(¥16,780万元)的续签,继续提供融资额度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截至本披露日止,已批准的融资担保相关如下: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币别:人民币
序号 |
融资银行 |
融资额度 |
额度合同期限 |
担保 类型 |
担保 金额 |
担保方式: 签署担保合同 |
担保合同签署 情况/日期 |
1、 |
建设银行 天津分行 |
7,000万元 |
五年 |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
融资额的100% |
《保证合同》 |
2011年08月26日 |
2、 |
建设银行 天津分行 |
5,000万元 |
五年 |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
融资额的100% |
《保证合同》 |
2011年08月26日 |
3、 |
光大银行 天津分行 |
5,000万元 |
一年 |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
融资额的10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银行暂未批准 |
4、 |
民生银行 天津分行 |
2,000万元 |
一年 |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
融资额的10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2014年02月24日 |
5、 |
浦发银行 天津分行 |
3,000万元 |
一年 |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
融资额的100% |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2年版) |
2014年03月05日 |
6、 |
招商银行 天津分行 |
3,000万元 |
一年 |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
融资额的100% |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
签约日期待定 |
7、 |
汇丰银行 天津分行 |
3,780万元 |
一年 |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
融资额的100% |
《有限责任公司保证》 |
201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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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28,7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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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本披露日止,含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叁亿贰仟柒佰捌拾万元(¥32,780万元),其中公司对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叁亿贰仟柒佰捌拾万元(¥32,78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164,756,702.5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43%。
2、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金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3、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零元。
4、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七、其他
担保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将持续及时披露担保的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5月29日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2年版)
3、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额度授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