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更新日期:2014/2/14 14:03:01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4-009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对自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的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学金先生、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宇兴投资有限公司、FERNANDO CORPORATION、桂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统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致福电器有限公司、番禺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公司与关联方台湾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湾信隆)签定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实际控制人廖学金先生

2005年3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学金先生向公司作出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在其本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台湾信隆遵守与股份公司签署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台湾信隆与其控股子公司不再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国家和地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在以后的经营或投资项目安排上,将避免与股份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保证严格遵守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一旦台湾当局允许大陆企业到台湾地区投资,承诺无条件将其在台湾信隆的全部股权按市场公允价格转让给股份公司如果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为本人及近亲属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期限:被确认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股东为避免同业竞争,向本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股份公司的业务为运动器材、康复辅助器材、计算机配件、铝挤型锻造成型(制品)、自行车车把、车把立管、坐垫管、避振前叉及管料成型加工的生产与销售,我公司现有业务及投资并未涉及上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我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股份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除外)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国家和地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我公司在以后的经营或投资项目安排上,将避免与股份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我公司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股份公司同业竞争,则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股份公司,若股份公司提出异议,我公司则无条件终止该项业务;如股份公司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股份公司发展,则我公司同意无条件将该业务转让给股份公司经营;如股份公司认定本公司现有业务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我公司将在股份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股份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我公司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股份公司;在股份公司认定是否与我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我公司承诺,我公司及与我公司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如果我公司(包括我公司控制子公司)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我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不利用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我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有违反并因此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我公司将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关联方台湾信隆

为避免台湾信隆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与台湾信隆签定《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协议主要规定如下:

(1)台湾信隆同意,台湾信隆除目前生产经营的自行车零配件车把、立管、座垫管类产品外,不再从事其它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经营业务;且上述产品现有生产规模不再扩大。

(2)台湾信隆的自行车零配件车把、立管、座垫管类产品的市场经营范围仅限于台湾地区,台湾信隆同意不在台湾以外的市场上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而本公司的上述产品的市场经营范围为全球市场。

(3)台湾信隆同意不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或控制与本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或经营的公司或企业。

(4)如果本公司以后增加经营范围,台湾信隆承诺就本公司新增经营范围所涉及的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在市场划分上仍按上述原则办理。

(5)如果本公司将来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与台湾信隆投资企业相同或类似,本公司有权优先收购台湾信隆在该企业的全部股权。

(6)双方保证促使其控股子公司或下属企业遵守本协议的内容。

(7)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有违反,违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因违约行为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对所得税优惠被部份追缴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发生税收优惠被追缴的情况,将以现金方式共同承担公司应补交的所得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对在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在建造时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筑物存在被拆迁的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该建筑物给股份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将按其当时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其他说明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