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更新日期:2014/2/12 13:56:51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4-006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01月24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02月12日在公司301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廖学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2014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11票同意,    000票弃权,     00票反对

决议:司全体董事同意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别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光大银行天津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民生银行天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招商银行津天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丰银行天津分行)等五家银行申请合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捌拾万元(¥16,780万元)融资额度合同续签续提供融资额度100%的如下担保: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币别:人民币

序号

融资银行

融资额度

额度合同期限

担保期限     

担保

类型

担保

金额

担保方式:

签署担保合同

1、

光大银行

天津分行

5,000万元

一年

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

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融资额的1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民生银行

天津分行

 

2,000万元

 

一年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融资额的1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3、

浦发银行

天津分行

3,000万元

一年

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融资额的1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2年版)

4、

招商银行

天津分行

3,000万元

一年

自所签订的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

 

融资额的100%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5、

汇丰银行

天津分行

3,780万元

一年

自《有限责任公司保证》签署之日起至银行收到保证人或保证人的清算人或接管人关于终止本保证书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日历月期间届满。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融资额的100%

有限任公司保证》

上述循环融资额度合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捌拾万元(¥16,780万元)有效期均为一年,融资额度项下包含人民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押汇、进口贷款、外币贷款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实际业务内容将依天津信隆与各家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合同及该融资额度合同项下各种单项授信业务的具体相关合同及文件约定内容办理。

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2月12日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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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