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4-002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2014年1月7日(星期二)下午14: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13年12月27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 信隆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本次会议因董事长廖学金先生前往国外出差,由黄秀卿、荘贤裕、甘兆胜、甘勇明、梁侠、廖学湖等6位董事(占公司董事会11位董事的半数以上)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廖学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家,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1,719,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6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龙华商业中心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151,719,22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该议案已经2013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3年12月23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律师、李静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