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公告

更新日期:2013/12/19 11:37:24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3-054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连带责任。

一、 担保情况概述

1、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66.1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隆)向公司提出申请:

为天津信隆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汇丰天津分行)所签订《授信函》的银行授信人民币叁仟柒佰捌拾万元(¥3,780万元)贷款额度(为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仟柒佰捌拾万元(¥3,780万元)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循环贷款提供贷款金额100%的公司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2、 本担保事项为原经公司于2013年01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并由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汇丰天津分行签署《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担保事项(相关公告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证券时报》)。现该《有限责任公司保证》12个月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天津信隆日常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需重新签署《有限责任公司保证》,贷款额度仍然为人民币叁仟柒佰捌拾万元(¥3,780万元)由公司继续提供贷款金额100%的公司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3、 经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天津信隆向汇丰天津分行申请的融资贷款事项继续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仟柒佰捌拾万元的公司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天津信隆其它合资方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82%,因持股比例较小需对本次担保事项相应承担担保金额偏小,影响较小,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故由公司全额承担担保。

5、 此项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且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低于70%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10年3月30日

3、 注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

4、 法定代表人: 廖学金

5、注册及实收资本:美元叁仟陆佰壹拾万元

6、经营范围:自行车及部件、电动自行车及部件、运动器械及部件、体育用品、玩具、钢管、不锈钢管、管件加工、生产、销售;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及五金制品的批发、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不涉及国营你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7、      股   东                        投资金额               持股比例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2387.81万元         66.14%

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            元  318.38万元          8.82%

利田发展有限公司                美元  903.81万元         25.04%

8、天津信隆2012年营业收入总额19,171万元(经会计师审计),20131-10月营业收入总额已达25,964万元,营业收入稳定成长。截至20131031日止,流动资产人民币16,456万元,非流动资产人民币26,537万元,资产总额人民币42,993万元;流动负债人民币15,628万元,非流动负债人民币12,353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27,982万元;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人民币15,011万元(上列2013年1-10月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证明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有实际承担能力。

9、天津信隆自2011年10月正式投产营运来,营业额及业绩状况逐月持续增长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银行授信《授信函》

1、授信/金额:

本项授信为循环授信,即在遵守本授信函之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任何该等授信项下已使用并已偿还的任何金额可被再次使用。授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780万元 或其等值美元的人民币/美元循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2、担保: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提供贷款金额100%的公司担保。

3、利息:人民币循环贷款的适用利率为提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4、担保有效期:自《有限责任公司保证》签署之日起至银行收到保证人或保证人的清

算人或接管人关于终止本保证书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日历月期间届满。

四、 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因应天津信隆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保证天津信隆运营资金需求,协助天津信隆加快业务发展、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

2、董事会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认为,天津信隆为公司持股66.1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自2011年10月正式投产营运以来,营业额和业绩状况持续增长,天津信隆为应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申请融资借款,保障天津信隆运营资金需求,公司继续为其提供贷款额度100%的担保有助于天津信隆加快业务发展、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对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肆亿零柒佰柒拾肆点肆肆万元(¥40,774.44万元)。

2、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零元。

3、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审批对外担保金额为人人民币肆亿零柒佰

柒拾肆点肆肆万元(¥40,774.44万元)。(含本次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177,657,774.5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32%,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金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六、其他

担保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将持续及时披露担保的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9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