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21-011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3月24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3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21年04月22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0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04月2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04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办公楼A栋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陈咏桩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175,748,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69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名,代表股份数175,737,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69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关联方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代表股份数 154,522,500股(41.93%)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21,225,7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已于2021年3月24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二)审议《关于2021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748,2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2021年为天津信隆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已于2021年3月24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陈咏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