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更新日期:2017/4/19 18:57:04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17-012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项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2016年末对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了清查分析,对各类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可变现的净值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评估,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需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1、坏账准备

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个别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本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据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除已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外,将单项金额重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的应收款项,以账龄特征划分若干应收款项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按应收款项的账龄和规定的 提取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计提方法

账   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其中:3个月以内 3 3

3个月至1年 5 5

1-2年 10 10

2-3年 15 15

3-4年 20 20

4-5年 50 50

5年以上 100 100

依据以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经测算,期末需计提坏账准备460.31万元,具体为:

项目 本年计提坏账准备(元)

其中:按账龄计提 其中:个别认定 小计

应收账款 1,878,875.88 1,528,148.17 3,407,024.05

其他应收款 1,057,917.25 138,176.00 1,196,093.25

合计 2,936,793.13 1,666,324.17 4,603,117.30


2、存货跌价准备

因客户取消订单等原因导致公司部分存货积压,形成呆滞品,根据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经测算,本期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22.13万元;因报告期内处置部分积压的存货,核销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40.60万元。


3、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本期处置部分因老化及生产技术进步淘汰的闲置设备,转销以前年度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78万元;本期处置控股子公司太仓信隆部分原先购进的待安装旧设备,转销以前年度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304.63万元。


 

二、本期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期资产减值合计计提减值损失782.44万元,其中,减少2016年度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79.58万元,减少2016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79.58万元。

 

三、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案。


 

四、董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为真实反映公司截止至2016年12 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实际状况。


 

五、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涉及利润操纵,同意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案。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