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更新日期:2016/11/9 11:16:52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16-042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21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0月21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10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16年11月8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7日 至 2016年11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下午15:00 至2016年11月8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9:30-11:30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新办公楼B栋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黄劲业律师、陈咏桩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185,45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327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185,347,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2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0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9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1%;6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338,7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391%;6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0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7)已于2016年10月21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2、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9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1%;6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338,7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391%;6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0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7)已于2016年10月21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9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1%;6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338,7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391%;6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0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7)已于2016年10月21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4、审议《关于公司拟申请增加2016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9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1%;6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338,7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391%;6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0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增加2016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37)已于2016年10月21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陈咏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