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更新日期:2016/10/21 9:58:52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一、《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认可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梁侠、魏天慧、王肇文、刘爽

2016年10月13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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