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更新日期:2016/10/21 9:55:56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合格优质的事务所,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我司2016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报股东大会审批。




独立董事:梁侠、魏天慧、王肇文、刘爽

2016年10月19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