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更新日期:2016/5/26 20:22:20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关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相关被提名人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廖学湖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意聘任邱东华先生、陈丽秋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同意聘任陈丽秋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邱东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职务,聘任游建荣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 内部审计部总稽核。



独立董事:  梁侠     魏天慧     王肇文     刘爽

2016年5月26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