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更新日期:2016/5/26 20:14:49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7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5月14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5月2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新办公楼A栋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另外,董事廖学湖先生因出差授权委托董事廖学森先生代表出席并表决,董事廖蓓君女士因出差授权委托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出席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1、审议《关于选举廖学金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11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选举廖学金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廖学金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2、审议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1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同意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1)提名委员会:

       委员:魏天慧(独立董事)、 廖蓓君(非独立董事)、 王肇文(独立董事)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梁  侠(独立董事)、 廖学森(非独立董事)、 刘  爽(独立董事)

(3)审计委员会:

       委员:梁  侠(独立董事)、 莊贤裕(非独立董事)、 刘  爽(独立董事)

(4)战略委员会:

       委员:廖学金(非独立董事)、廖学湖(非独立董事)、王肇文(独立董事)

上述委员任期三年,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3、审议《关于聘任廖学湖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11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同意续聘廖学湖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三年,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廖学湖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4、审议《关于聘任邱东华先生、陈丽秋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11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同意续聘邱东华先生、陈丽秋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三年,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相同。简历详见附件。


5、审议《关于聘任陈丽秋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议案

11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同意续聘陈丽秋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三年,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相同。简历详见附件。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如下:

电话:0755-27749423-8015

传真:0755-27746236

电子邮箱:cmo@hlcorp.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


6、审议《关于聘任邱东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职务》的议案

11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同意续聘邱东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职务,任期三年,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相同。简历详见附件。

7、审议《关于聘任游建荣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总稽核》的议案

11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同意续聘游建荣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 内部审计部总稽核,任期三年,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相同。简历详见附件。


8、审议《关于聘任周杰先生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11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认为:周杰先生是公司现任证券事务代表,具备良好的财务、法律、金融、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同意续聘周杰先生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务。

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如下:

电话:0755-27749423-8182

传真:0755-27746236

电子邮箱:Chester_zhou@hlcorp.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


本次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9、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11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公司自成立以来历经25年的经营发展,已从原来专业研发、生产、销售自行车零配件跨越至涵盖运动健身器材、康复器材领域的国民运动、健康、休闲的“大健康”产业链集群。

为响应2014年底国务院召开的《部署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推动大众健身》常务会议精神与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及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健康中国”列入“十三五规划”等国家政策,更好地实施公司对“大健康”产业的经营发展需求,做好由体育、健康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为制造+服务业的长远战略规划,经过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慎研究,提议将公司中文名称由原“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维持不变。公司变更后的具体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政府有权审批机关提出的审批意见或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10、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11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公司为配合深圳市龙华新区政府 对“龙华商业中心”进行开发建设,于2013年12月与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集团”)签订了《龙华商业中心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公司须于2016年3月31日以前将龙华厂房腾空移交给中洲集团。

公司已于2016年3月31日以前将龙华厂房腾空,并于2016年4月25日正式将原龙华厂区移交予中洲集团处置。至此,公司龙华厂搬迁工作已全部完成,公司经营及办公地点已从龙华厂搬迁至松岗厂,详情请见《关于执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25),因此需对公司工商经营注册地址做如下变更:

  变更前的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

  变更后的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拟进行变更,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需相应的对本公司《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邮政编码:518109。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邮政编码:518105。

《公司章程》其余内容维持不变。

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有权审批机关办理《章程》备案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编号:2016-029)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6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