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更新日期:2016/5/25 20:01:19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6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5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4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16年5月24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3日 至 2016年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下午15:00 至2016年5月24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9:30-11:30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新办公楼A栋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黄劲业律师、张晓晴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185,347,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297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185,347,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2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4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4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4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4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288,713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5、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4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288,713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4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288,713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方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代表股份数 154,522,500股(41.93%)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30,824,8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288,713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201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4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288,713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审议《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4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2016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4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2016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347,3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288,713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出廖学金先生、陈雪女士、廖学湖先生、廖学森先生、廖蓓君女士、莊贤裕先生、姜绍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本议案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2.01 选举廖学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廖学金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2 选举陈雪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陈雪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3 选举廖学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廖学湖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4 选举廖学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廖学森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5 选举廖蓓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廖蓓君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6 选举莊贤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莊贤裕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7 选举姜绍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姜绍刚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出梁侠女士、魏天慧女士、王肇文先生、刘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本议案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3.01 选举梁侠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梁侠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2 选举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魏天慧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3 选举王肇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王肇文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4 选举刘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刘爽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之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出黄秀卿女士、莫红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彭辉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本议案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4.01 选举黄秀卿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黄秀卿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4.02 选举莫红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85,34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莫红梅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次监事换届选举之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张晓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