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年报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更新日期:2016/4/15 15:35:32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年报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现就公司关于2015年年报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一、《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联交易概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应经营发展需要,就2016年度拟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关联交易计划,编制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拟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提请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情况具体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 按产品或劳务细分 关联人 2016年合同签订金额或预计金额( 万元) 上年实际发生的总金额(万元)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采购原材料 零配件 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 428 0.37%

销售产品 自行车配件、运动器材 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656 1.95%

代收货款 资金往来 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 71 0.05%

代付货款 资金往来 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800 908 0.95%


2、构成关联交易的原因

公司与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将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就该关联交易事项通知我们并进行充分沟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计划于2016年间预计与关联方开展的关联交易内容及相关资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就相关事宜和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探讨,我们认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  侠、甘 勇 明、陈 大 路、魏 天 慧


2016年4月6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