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公告

更新日期:2016/3/11 14:39:49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6-009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经全体11位参会董事投票表决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同意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隆)2016年度分别向七家银行申请循环融资额度合计人民币29,580万元及美元500万元的循环融资额度合同提供融资额度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公司为以上循环融资额度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天津信隆资产负债率为74.2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将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上列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信隆为公司持股66.14%的控股子公司,为应其经营发展的需要,2015年间分别向下列家五家银行申请合计人民币17,780万的循环融资额度: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民生银行天津分行)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4、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汇丰银行天津分行)

5、中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兴业银行天津分行)

依2015年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对上述循环融资额度提供了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并由公司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相关银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融资银行 融资额度 董事会议届次/召开日期 对外担保公告日期/编号: 合同/担保到期日

1、 汇丰银行天津分行 3,780万元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2015.3.11 2016/2/17 已签订合同

2、 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5,000万元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2015.3.11 N/A 最终合同未签订

3、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3,000万元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2015.3.11 2016/9/29 已签订合同,最终额度为2800万元

4、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 4,000万元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2015.3.11 N/A 最终合同未签订

5、 民生银行天津分行 2,000万元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2015.3.11 N/A 最终合同未签订

(相关公告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证券时报》 )

上述融资额度合同有效期均为一年,将于2016年内先后到期。天津信隆结合其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拟在2016年上述循环融资额度合同到期后,向招商和汇丰银行申请续签,同时分别向五家银行(浦发、兴业、平安、台湾土地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申请合计人民币23,000万元和5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总计向七家银行申请人民币29,580万元及美元500万元的循环融资额度,并向公司申请为其上述循环融资额度提供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融资银行

现融资额度

本次拟申请的融资额度 备注

1、 汇丰银行天津分行 3,780万元 3,780万元 续签

2、 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3,000万元 原合同未签订,本次为重新申请

3、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2,800万元 2,800万元 续签

4、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 2,000万元 原合同未签订,本次为重新申请

5、 平安银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3,000万元 新增

6、 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15,000万元 新增

7、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 500万美元 新增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董事同意为天津信隆拟于2016年度申请合计人民币贰亿玖仟伍佰捌拾万元(¥29,580万元)及美元伍佰万元($ 500万元)循环融资额度合同的签订提供融资额度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二、融资额度及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币别:人民币

序号 融资银行 融资额度 额度合同期限 担保期限     担保

类型 担保

金额 担保方式:签署担保合同

1、

汇丰银行

天津分行

3,780万元

一年

自《有限责任公司保证》签署之日起至银行收到保证人、或保证人的清算人或接管人关于终止本保证书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日历月期间届满之前,本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是一项持续性保证并就全部担保款项提供担保。虽然及尽管已发出该书面通知,本保证书应对客户在该等终止之前所实际地或或有地负有或成为负有的担保款项(连同在终止后就该等担保款项应付的利息和其他款项)继续有效,且保证人保证应一经要求即向银行支付上述担保款项(连同在终止后就该等担保款项应付的利息和其他款项),无论要求的提出是发生在该等终止之前、在该等终止之时、或在该等终止之后。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融资额的100% 《有限责任公司保证》

2、

招商银行

天津分行

2,800万元

一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融资额的100%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


兴业银行

天津分行 2,000万元

一年

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付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前两年。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融资额的1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适用于额度授信业务)

4、 浦发银行

天津分行 3,000万元

一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融资额的1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5、

平安银行天津自贸区分行

3,000万元

一年

从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意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

自主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房产办妥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房产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权属证明交由甲方收执之日止。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

保证 融资额的100%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6、 土地银行

天津分行

15,000万元

(其中:中长期5年额度8000万元/短期1年额度7000万元) ①8000万元额度:

5年

②7000万元额度:

1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起算日按以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连带

保证 融资额的1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7、 上海商银国际金融业务分行

美元500万元

(其中:中长期3年额度300万美元/短期1年额度200万美元)


①300万美元额度:5年

②200万美元额度:1年 被保证之债务发生期间 连带

保证 融资额的100% 《保证书》

上述循环融资额度合计人民币贰亿玖仟伍佰捌拾万元(¥29,580万元)及美元伍佰万元(USD500万元),有效期除土地银行天津分行额度15,000万元其中:中长期5年额度8000万元/短期1年额度7000万元及上海商银国际金融业务分行融资额度美元500万元其中:中长期3年额度300万美/短期1年额度200万美元外均为一年,融资额度项下包含人民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押汇、进口贷款、外币贷款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实际业务内容将依天津信隆与各家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合同及该融资额度合同项下各种单项授信业务的具体相关合同及文件约定内容办理。

公司为以上循环融资额度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此次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天津信隆资产负债率为74.2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将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上列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3月30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

4、法定代表人: 廖学金

5、注册及实收资本:美元叁仟陆佰壹拾万元

6、经营范围:自行车及部件、电动自行车及部件、运动器械及部件、体育用品、玩具、钢管、不锈钢管、管件加工、生产、销售;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及五金制品的批发、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7、      股   东                        投资金额               持股比例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2387.81万元         66.14%

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            美元 318.38万元           8.82%

利田发展有限公司                美元 903.81万元           25.04%

8、基本财务数据

截至2014年12月31 日,被担保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8,427.38万元,负债总额为35,775.34万元,2014年度实现收入总额为39,037.02万元,实现净利润-2,132.3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3.87%。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2,274.15万元,负债总额为31,389.73万元,2015年度实现收入总额为33,158.04万元,实现净利润-1,767.6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4.25%(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天津信隆自2011年10月正式投产营运来,营业状况已有持续的改善。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为支持天津信隆进一步发展及满足其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保证天津信隆运营资金的需求,协助子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提高其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

2、董事会意见

(1)、公司全体董事认为:天津信隆为公司持股66.1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自2011年10月正式投产营运以来,营业状况持续改善,天津信隆为应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申请融资借款,保障天津信隆运营资金需求,公司继续为其提供贷款额度100%的担保有助于天津信隆扩大生产经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作为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天津信隆的经营管理,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2)、天津信隆其它合资方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82%,因持股比例较小,对本次担保事项相应承担担保金额偏小,影响较小,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故由公司全额承担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本披露日止,含本次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肆亿柒仟叁佰伍拾柒万元(¥47,357万元),其中公司对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肆亿柒仟叁佰伍拾柒万元(¥47,357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7,269,25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5%。

2、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金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3、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零元。

4、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其他

担保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将持续及时披露担保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汇丰银行天津分行《有限责任公司保证》

3、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4、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5、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6、平安银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7、台湾土地天津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8、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保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1日

法律声明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政府部门的最终审批及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解释权归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敬请留意。